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記者劉傳江)黑龍江一男子潘某從外省購進27個品牌的6000余瓶假酒,還沒來得及銷售即被抓獲,涉案金額超百萬元。日前,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潘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潘某從河北、北京等地,購進了27個品牌的白酒共計6311瓶,儲存在哈爾濱市某小區(qū)庫房內(nèi),準備銷售從中牟利。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潘某2016年3月7日在哈爾濱被抓獲。根據(jù)黑龍江省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意見,涉案假酒價值1145542元。
2016年5月,公訴機關向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潘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表示認罪、悔罪,希望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應是犯罪未遂,而且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依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潘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