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薔
據(jù)臺灣媒體《蘋果日報》報道,藝人蕭薔漏報2003年所得900多萬臺幣(1 新臺幣約合0.22人民幣),被臺灣稅務部門連稅帶罰追繳約385萬元臺幣,蕭薔提出訴愿,強調(diào)她是用個人名義向公司借貸此款項,并非薪資所得,訴愿失敗后改打行政訴訟。法院昨以蕭薔無法證明借貸關系等理由,判她要補稅95萬多元臺幣,全案定讞,蕭薔昨表示:“尊重稅法,該付的就付,一切交給會計師和律師處理?!?/P>
近年諸多大牌藝人被查稅,包括張菲、吳宗憲、胡瓜、張惠妹、周杰倫、林志玲、蔡康永等人,去年蔡康永敗訴被判補稅金額高達1101萬元臺幣,如今蕭薔也須補稅。
稅務部門另訂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蕭薔以采晏工作室(原名蕭薔工作室)名義,和廠商簽約接拍洗面乳廣告、出書還有其他產(chǎn)品代言,雖然她是工作室的負責人,但她的個人收入屬于向工作室領取的薪資所得,和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不同,因此不能扣除所謂的“執(zhí)行業(yè)務必要成本”,所以領到薪資都應扣繳所得稅。
雖然蕭薔辯稱,被查出漏報的900多萬元,是她向工作室借來的,但因無證據(jù)顯示蕭薔有還款紀錄,也沒有其他方式能證明雙方是借貸關系,因此判決認定這些錢都是蕭薔從工作室領取的薪資,應補稅95萬4454臺幣。另外,針對國稅局先前開罰欠稅金額3倍的289萬元臺幣罰緩,因罰則已經(jīng)修改,法院要求稅務部門依照新法重新認定蕭薔應受罰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