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7日,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的情婦羅菲,因涉嫌掩飾、隱瞞張曙光受賄150余萬元,被市二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羅菲不服提起上訴。昨天,記者從北京市高院獲悉,今年4月20日,市高院終審判決駁回羅菲的上訴,維持原判。
羅菲原是女高音歌手
羅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2011年6月13日,在張曙光被抓4個月后,他的情人羅菲因涉嫌受賄罪被東城警方刑拘。
2013年11月7日,羅菲案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法庭上,羅菲承認指控事實,表示認罪。其涉案款物也已被追繳。市二中院審理后認定,羅菲多次收受楊建宇給予的財物,構成受賄罪。最終,二中院一審判處羅菲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羅菲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據了解,羅菲的上訴理由是,其與張曙光之間不存在利用張曙光的職務便利為楊建宇牟利的通謀,請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羅菲的辯護人認為,楊建宇向張曙光請托事項以及張曙光利用職務便利為楊建宇提供幫助的事項,均與羅菲沒有任何關聯(lián),羅菲既不知曉亦未參與其中。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羅菲不應與張曙光一起構成受賄罪。去年10月17日,張曙光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曙光受審時,檢方出示了羅菲的證人證言,羅菲承認與張曙光是情人關系。
經審理,北京高院認為,羅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張曙光的特定關系人,明知張曙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請托人的財物共計15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羅菲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終審宣判,維持了一審判決。(記者 楊鳳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