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租客拖欠租金,房東也不能趕?
租客拖欠租金,房東也不能解除合同?近日,集美區(qū)法院就針對一起類似案件作出判決,認定即使租客“輕微違約”,房東也不能解除合同,仍要繼續(xù)履行合同。
三年前,小郭與阿文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小郭承租阿文所有的店面用于汽車美容保養(yǎng)及維修,每月租金2萬元,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下一月的租金,租期10年。
另外,針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超過5日的,阿文有權(quán)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租房之后,租戶小郭每月都將租金轉(zhuǎn)入阿文指定的賬戶,但是,其中有三月逾期超過5日。
近日,房東阿文以小郭最后一次逾期支付租金超過5日為由,請求法院確認《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對此,小郭覺得“很冤”,他說,自己每月都有付租金,僅有三個月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才拖延幾天支付,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太苛刻,不公平。
法官說法
輕微違約,不能解除合同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房東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
法官說,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過于隨意或苛刻,會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險增加,從而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穩(wěn)定,容易造成違約方損失過大,有違公平正義。
所以,本案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承租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超過5日的,所有人有權(quán)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人也違反合同約定未及時給付租金,約定合同解除條件成就,但是,相對于每月數(shù)萬元的租金數(shù)額和長達10年的租賃期限來說,顯然屬輕微違約。
而且,雙方已經(jīng)履行租賃合同長達3年,承租人為經(jīng)營需要對承租房屋投入巨大。如果法院機械適用合同約定,因為遲延5日給付租金就解除合同,將造成社會財富、資源的巨大浪費,對承租方顯失公平,因此,法院判決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