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安市法院開庭審理了福建某建設發(fā)展公司訴晉江市人社局、第三人張某工傷行政確認一案,并邀請泉州市委黨校講師吳銘東作為專家參與會審。
【庭審】不服工傷認定起訴晉江人社局
該案原告系福建某建設發(fā)展公司,被告系晉江市人社局,第三人張某(四川人)。
據(jù)了解,張某和妻子王某都是福建某建設發(fā)展公司員工,在晉江某工地上班,兩人在同一木工組,工友茍某在另一木工組;福建某建設發(fā)展公司未給張某投保工傷險。
張某稱,2013年7月23日,王某在工作期間跟茍某為爭一根工地用的支撐鋼管發(fā)生口角并引發(fā)肢體沖突,他上前勸架,不料卻被茍某一腳踢倒,致其左膝部受傷。事后,經(jīng)鑒定傷勢達9級傷殘,茍某也因犯故意傷人罪被判刑,并賠償11萬元。其間,他還向泉州市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
2014年5月26日,泉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但在同年10月28日被豐澤區(qū)法院判決撤銷。之后,工傷認定職權(quán)下放,去年7月,晉江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認定張某所受事故傷害系工傷。這下,公司不服了,今年1月5日將晉江人社局、張某訴至南安市法院,訴請撤銷該工傷認定書,依法判令被告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爭議】張某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庭上,原被告以及第三人針對案件焦點展開辯論。
原告認為,當時王某在工地工作時因爭用鋼管與茍某發(fā)生糾紛并引發(fā)打架,張某未上報管理員處理,擅自參與爭吵被茍某踢傷并不是出于工作原因,而是以丈夫身份為妻子出氣引起打架。晉江市人社局未查明事實而作出張某所受傷害屬工傷的認定決定,沒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告辯稱,他們在重新認定張某工傷時,曾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向原告發(fā)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要求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舉證,但其未能提供張某所受事故傷害不是工傷的有效證明。他們在進行全面、客觀、公正調(diào)查核實后,認為張某屬于在工作時間、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并及時把工傷認定書依法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庭,第三人張某的委托代理人也提出,張某與妻子王某同屬一個木工組,王某與茍某因爭用工地的鋼管發(fā)生糾紛,張某也是為了爭用鋼管參與勸架而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且張某與對方并無仇怨,并沒有無中生有地去動手打人,而是被他人進行暴力人身傷害,這完全符合相關(guān)規(guī)定,屬于工傷。
在專家會審環(huán)節(jié),吳銘東針對該案發(fā)表了中立性、專業(yè)性的意見,庭審后還將出具書面意見供合議庭參考。當庭,市法院未作出宣判。